临农字〔2008〕5号 签发人:赵孟龙
关于加快桑茶传统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强龙兴农”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临委〔2008〕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传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发[2008]8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传统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省、市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特制订下列年度实施细则。
一、立项条件
(一)茶叶
1、良种化基地。当年新发展面积在50亩以上;茶树品种为我市重点推广的无性系良种(浙农系列和龙井系列等);成活率达到80%以上。并积极鼓励老茶园换种改植。
2、茶厂优化改造。厂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年产大宗茶50吨或名优茶2.5吨以上;改造后达到《浙江省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开展QS认证工作。
3、天目青顶品牌建设。以天目青顶为主打品牌,积极举办或参与各类茶博会、展销会、评比会等品牌宣传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蚕桑
1、方格簇营茧技术推广。当年新增方格簇,以村(合作社)为单位进行补助,新推广方格簇必须达到5万片以上,年使用必须达到150%以上。
2、规范蚕茧收烘技术应用。积极参与方格簇营茧技术示范推广,对方格簇茧实行订单和保护价收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蚕茧收烘,对促进蚕茧质量提高,特别是促进蚕桑产业发展的加工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申报
1、申报对象:从事传统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基地、村和个人。
2、申报时间:从2008年5月初到5月31日截止。
3、申报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好申报表,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申报,由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后,交市农业局传统产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大楼经济作物站)。申报园区的必须附送可行性报告。
三、立项
1、市农业局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拟实施项目进行评估;
2、市农业局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根据评估情况,对实施项目进行初审;
3、市农业局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按照初审结果择优立项,其中,园区项目报市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4、重复申报上年立项已享受扶持的项目,当年没有新增投入,新增加建设内容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5、2008年5月31日前下达立项通知。
四、 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由市农业局蚕桑、茶叶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组织验收,通过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形式,结合项目建设的全程检查考核,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园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总结等材料,经市农业局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初审后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由市产业化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2、验收标准:
按立项条件验收。
五、政策兑现
根据市政府产业化扶持政策,经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由市政府统一发文兑现。对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扶持标准:
1、茶叶:无性系茶叶良种基地补助每亩300元(老茶园换种改植基地补助每亩500元);茶厂优化改造每个奖励2万元;天目青顶品牌建设给予相应的扶持。
2、蚕桑:方格簇每片补助0.3元;规范蚕茧收烘技术应用每个0.5—2万元。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为加强对传统产业发展的领导、管理和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农业局成立蚕桑、茶叶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小组,由赵孟龙任组长,赵华新、张大斌任副组长,组员分别由茶叶、蚕桑技术干部组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开展蚕桑、茶叶技术服务,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安排、措施落实,并对建设成效进行全程检查和考核,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传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蚕桑、茶叶产业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传统产业的产业化进程。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到项目建设年初有计划,实施有措施,建设有成效。
附件:2008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政策扶持 蚕桑 茶叶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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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农业厅,杭州市农业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
市政协办、市农办、财政局、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卞吉安、李文钢同志。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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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8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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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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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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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建设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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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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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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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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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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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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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
区建
设领
导小
组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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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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