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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临农法〔2006〕125号 发布时间:2006-11-21
  (实施意见)

 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宣传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是我省首个地方性蚕业法规。《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蚕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必将为推进现代蚕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浙农专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现就《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提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蚕桑是我市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蚕区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市茧丝绸工业与外贸的基础。而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专一、生产超前等特点。随着“蚕桑西进”与“优化改造”两项工程的实施,我市的蚕桑生产进入了稳步增长的关键时期。《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十一五”与今后我市蚕桑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贯彻实施好此条例,有利于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宣传贯彻《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总体要求。

宣传活动要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突出重点。一是突出宣传近年来我市蚕桑生产成就,特别是蚕桑生产在新农村建设中地位与作用;二是突出宣传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对于推进蚕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与现实意义;三是突出宣传《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尤其是其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立法宗旨、主要制度、核心内容等,把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与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深入宣传贯彻活动,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蚕种依法管理,促进我市蚕桑生产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具体安排。

1、11月上旬发放《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小册子,各乡镇(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图板。

2、11月中旬组织宣传车到乐平、河桥、於潜、潜川等重点乡镇开展宣传,并在《今日临安》、临安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

3、11月下旬组织执法人员、蚕桑种养重点乡镇的蚕桑辅导员及蚕桑业务干部参加《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专题培训班。

4、结合送法送科技下乡等载体,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资料、标语、黑板报、横幅等形式,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并结合送科技下乡等载体,全面系统地将《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到村、到户,以增强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成宣传贯彻《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活动 法制宣传 蚕种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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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农业厅,杭州市农业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

市依普办、市政府法制办,翁东潮同志。

                         打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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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制科                                 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