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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来源:临农法〔2006〕107号 发布时间:2006-10-19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站(农办),局属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根据杭州市农业局杭农产〔2006〕200号文件精神,现就10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提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源和市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而且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

二、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总体要求。

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大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活动的具体安排。

1、10月上旬在锦城、於潜、昌化等主要集镇悬挂横幅10条,各乡镇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图板。

2、10月中旬组织宣传车到重点乡镇宣传,在临安日报、农业信息网上发表普法文章。

3、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杭州市局主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按时完成答卷并上报,提高人员参与率,确保答卷准确率。

4、10月上旬举办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培训班;10月下旬组织种养大户、部分重点乡镇村负责人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题培训班。

5、10月结合“绿剑行动”在全市开展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强化宣传手段,保障宣传经费,确保宣传实效。要与当前的工作中心结合起来,与农产品源头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宣传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关心、支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成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总结工作,于10月30前上报市农业局法制科,传真:637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