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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26

关于印发《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团委、团工委(总支、支部),各信用社(),市青联委员: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新农村·新青年”发展计划,切实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起步难、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在我市农村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农村青年创业带头人,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扶优扶强农村创业经济组织,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增收致富、创业创新。根据临安市农村实际,特制定《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抓好落实。

 

 

附件1: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报表

 

 

 

 

共青团临安市委员会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临安市青年联合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起步难、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培育扶持一批农村青年创业带头人,扶优扶强农村创业经济组织,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增收致富、创业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由团市委对区域内具有一定创业项目和信用优良的青年创业人员进行推荐,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体发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遵循资金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常住地在临安市内的创业青年;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良好可行的创业项目;

(三)诚信意识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对于回乡创业的大学生优先予以支持;

(五)符合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贷款框架

 

第六条  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创业领域、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其中对资金实力强、从事行业优、信用状况好且项目效益好的,最高可授予信用贷款额度10万元。

第七条  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纯农业生产的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执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的贷款利率按“信用村”贷款利率执行,“信用村”的创业青年的贷款利率在“信用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下降0.3‰,最低不得低于国家基准利率。

第八条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小额创业贷款只能用于农村青年创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团市委的推荐,每年4月份、10月份进行创业青年的认定、授信工作,授信有效期为两年,贷款按照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对于回乡创业的大学生,给予优先优惠支持。信用社可根据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情况、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表现授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和步骤

 

第十二条  由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青年向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提出申请,填写《临安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报表》(见附件2),由各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与所在村“两委会”共同审核、推荐,报创业导师团会商同意后(创业导师团办公室设团市委),推荐给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十三条  信用联社根据创业导师团的推荐,组织辖内信用社按照授信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摸底、项目审核,根据调查情况开展评级、授信,按照信用级别确定贷款数额。

第十四条  团市委、农村信用联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的情况,对同意贷款的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发放“丰收——青年创业卡”。申请人根据创业的资金需要,凭“丰收——青年创业卡”和身份证,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可分次发放,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每年年终团市委将联合主办单位对“丰收——青年创业卡”的持有者进行考核和评审,对项目好、信用好的农村青年给予技能培训、政策优惠等支持,并适时进行表彰宣传。对授信到期后,仍有资金需求的,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人员应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员详细的客户资料,作为授信、发放和收回贷款等依据。

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信贷资料的合法、完整、有效,联社信贷部门要对档案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信用联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一项扶持农村青年创业的实事项目,实现农村优秀创业项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工程,各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和当地信用社(部)要大力支持,相互配合,从方便农村青年出发,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发放程序,保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效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